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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工程设计地下开采环境保护与工业卫生的规定

作者:泰油谷集团 日期:2014-08-12 人气:965
 矿山工程设计地下开采环境保护与工业卫生的规定?
 
  1、对气温超限矿井,应采取综合降温措施。结合降温需要合理选择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和通风方式。应优先采用加强通风、隔约或减少热源散热的措施。当通风和其他降温措施不经济或不可能将开采汇聚围内主要作业地点的气温降低到允许最高值时,应采用矿井空调降温措施。
 
  2、冷量传输管道的供水管必须隔热。
 
  3、地面集中分离式空调的冷量传输系统必须有耦合装置。
 
  4、制冷剂的选择,必须符合防火安全,不爆炸、无毒、冷凝温度高、冷凝压力低、价廉等要求。
 
  5、气温超限矿井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降低井下空气的相对湿度。
 
  6、通风机房内的噪声值不得超过85dB;值班室应隔音。
 
  通风装置对附近的住宅区、办公室内的噪声值不得超过55dB,当达不至要求时,通风装置应采取消噪声措施。
 
  7、压缩空气站内的噪声值不应超过85dB.值班室应隔音。
 
  空气压缩机应设有吸气消音装置。
 
  8、矿井矸石,应加以综合利用或填塌陷区、洼地、河滩、复土造田。易燃矸石不得填在采空区上方有漏风的范轩内。
 
  9、绿化用地系数不应小于10%.
 
  10、生产污水和生产废水的排放,必须符合卫生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有关标准的规定,还应考虑回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11、筛分、转载、装饰等生大量粉尘的生产环节,应设有喷雾降尘设施,并应设置冲洗地板用的给水栓及相应的排水设施。
 
  12、井下煤仓、溜煤眼、翻车机、输送机、装载机和其他转载地点,应设置喷雾洒水装置。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设计规范》MT5006—94
 
  第11.3.4条、对矿井的塌陷区和露天矿的矿坑、排土场面必须进行综合治理。
 
  第11.3.6条、爆破材料厂、矿灯厂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废水、废气的工厂,应采用无废或少废的工艺、技术和生产设备;采用低毒或无毒原料;减少污染物的产出量和排放量;防止有毒、有害气体的散发。
 
  1.0.3条、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计,必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1.0.4条、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
 
  第4.1.6条、低放射性废水的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排放口的位置、排放总活度和浓度值的确定,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4.1.7条、有毒有害或含有腐蚀性物质废水的输送沟渠和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必须采取防渗漏和防腐蚀措施。上述废水严禁采用渗井、渗坑或废矿井排放。
 
  第5.2.1条、采矿废石场当其对下游有可能产生污染或形成灾害时,必须进行稳定处理,防止发生滑坡和泥石流。
 
  第5.2.2条、废石场和尾矿库必须按土地复垦设计,分期进行覆土植被。开采终了的露天采矿场和废矿井地表塌陷的区域,亦宜作土地复垦设计。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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